安徽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小麦品种审定标准(2025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9-17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种业振兴行动部署,更好发挥品种审定标准对小麦育种创新的引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和《国家级小麦品种审定标准(2024年修订)》相关规定,安徽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核通过了《安徽省小麦品种审定标准(2025年修订)》。现予印发,印发之日以后完成审定试验程序的小麦品种审定执行本标准。
附件:安徽省小麦品种审定标准(2025年修订)
安徽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
2025年9月10日
附件
安徽省小麦品种审定标准
(2025年修订)
1. 基本条件
1.1抗病性
淮河以南春性组:赤霉病达到中抗及以上,条锈病、叶锈病、白粉病和纹枯病非全高感。
淮河以北及沿淮半冬性组:赤霉病达到中感及以上,条锈病、叶锈病、白粉病和纹枯病非全高感。
1.2抗倒伏性
任一正常年份倒伏程度≤3级,且倒伏面积≤40.0%的试验点比例≥70%(因自然灾害报废的试点除外)。
1.3生育期
不超过安全生产和耕作制度允许范围。
淮河以南春性品种全生育期不长于对照3天;淮河以北及沿淮半冬性品种全生育期不长于对照2天。
当区试对照品种进行更换时,由小麦专业委员会对相应生育期指标作出调整。
1.4品质
分强筋、中强筋、中筋和弱筋四类,各项品质指标要求都可以满足强筋的为强筋小麦;其中任何一个指标达不到强筋的要求,但可以满足中强筋的为中强筋小麦;其中任何一个指标达不到中强筋要求的为中筋小麦;达不到弱筋要求的也为中筋小麦。
1.5真实性和特异性(SSR分子标记检测)
同一品种在不同试验年份、不同试验组别、不同试验渠道中DNA指纹检测差异位点数应当≤2个。
申请审定品种应当与已知品种DNA指纹检测差异位点数≥4个;申请审定品种与已知品种DNA指纹检测差异位点数=3个时,需进行田间小区种植鉴定证明有重要农艺性状差异。
2. 分类品种条件
2.1高产稳产品种
审定品种与对照同为常规品种或杂交品种且同等级品质,两年区域试验平均产量比对照增产≥3.0%,且每年增产≥2.0%,生产试验产量比对照增产≥2.0%;每年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增产≥2.0%的试验点比例≥60%。
申请审定品种为杂交中筋品种,对照品种为常规中筋品种,每年区域试验、生产试验产量比对照增产≥8.0%,每年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增产≥8.0%的试验点比例≥60%。
2.2绿色优质品种
2.2.1抗赤霉病品种:赤霉病抗性鉴定结果淮河以南春性品种为抗及以上、淮河以北及沿淮半冬性品种为中抗及以上,每年区域试验、生产试验产量比对照增产≥0.0%,且每年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增产≥0.0%的试验点比例≥60%。
2.2.2抗穗发芽品种:小麦抗穗发芽性检测结果淮河以南春性品种达到高抗级别,淮河以北及沿淮半冬性品种达到中抗及以上级别,每年区域试验、生产试验产量比对照增产≥0.0%,且每年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增产≥0.0%的试验点比例≥60%。
2.2.3优质品种:满足下述各项相关指标要求的强筋、中强筋和弱筋小麦为优质品种。
强筋小麦:粗蛋白质含量(干基)≥14.0%、湿面筋含量(14%水分基)≥30.5%、吸水率≥60%、稳定时间≥10.0分钟、最大拉伸阻力Rm.E.U.≥450、拉伸面积≥100cm2。每年区域试验、生产试验产量比对照增产≥-5.0%,且每年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增产≥-5.0%的试验点比例≥60%。
中强筋小麦:粗蛋白质含量(干基)≥13.0%、湿面筋含量(14%水分基)≥28.5%、吸水率≥58%、稳定时间≥7.0分钟、最大拉伸阻力Rm.E.U.≥350、拉伸面积≥80cm2。每年区域试验、生产试验产量比对照增产≥0.0%,且每年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增产≥0.0%的试验点比例≥60%。
中筋小麦:粗蛋白质含量(干基)≥12.0%、湿面筋含量(14%水分基)≥24.0%、吸水率≥55%、稳定时间≥3.0分钟、最大拉伸阻力Rm.E.U.≥200、拉伸面积≥50cm2。两年区域试验平均产量比对照增产≥3.0%,且每年增产≥2.0%,生产试验产量比对照增产≥2.0%;每年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增产≥2.0%的试验点比例≥60%。
弱筋小麦:粗蛋白质含量(干基)<12.0%、湿面筋含量(14%水分基)<24.0%、吸水率<55%、稳定时间<3.0分钟。每年区域试验、生产试验产量比对照增产≥0.0%,且每年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增产≥0.0%的试验点比例≥60%。
2.3特殊类型品种
2.3.1品种分类
2.3.1.1软质小麦品种:籽粒硬度(国标)≤50或单籽粒硬度≤40(角质率<30%),且容重≥750g/L。
2.3.1.2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的其他类型品种。
2.3.2产量指标
两年区域试验平均产量比对照增产≥3.0%,且每年增产≥2.0%,生产试验产量比对照增产≥2.0%;每年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增产≥2.0%的试验点比例≥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