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鉴定登记办法
发布时间:2019-11-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保护种子科研、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科学、公正,及时地对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进行鉴定,促进其优良品种推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安徽省境内推广种植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主要农作物,是指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的主要农作物水稻、小麦、玉米、大豆、棉花以及列入农业农村部强制登记目录内的油菜和马铃薯等29种非主要农作物品种以外的蔬菜、芝麻、果树、烟草、花卉、麻类、糖类、中药材、草类、食用菌、绿肥等农作物。
第四条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鉴定本着自愿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设立安徽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鉴定登记委员会(以下简称品种鉴定登记委员会),由安徽省种子协会负责组织全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鉴定登记工作。
第六条 品种鉴定登记委员会由参加不同作物的专业人员组成,专业组成员又由省内外种子管理、科研、教学、推广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一般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
第七条 品种鉴定登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徽省种子协会内,负责品种鉴定登记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八条 品种鉴定登记委员会按作物种类设立非主要农作物品种鉴定登记专业组,每个专业组原则上不少于5人,专业组人员根据当年鉴定登记的作物种类从相应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长1名,副组长1-2名。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 申请品种鉴定的省内外会员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可直接向品种鉴定登记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非会员单位和个人经同意后也可申请。
第十条 申请鉴定的品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
(二) 与现有品种(当地大面积推广品种)有明显区别;
(三) 遗传性状相对稳定;
(四) 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
(五) 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命名规定的名称;
第十一条 品种鉴定的申请者应当向品种鉴定登记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如下:
(一) 申请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号码,传真;
(二) 品种选育的单位或个人;
(三) 作物种类和品种暂定名称。品种暂定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四) 建议的适宜区域和栽培要点;
(五) 品种选育报告,包括选育方法、亲本组合、品种特征特性以及相关图片等。
转基因品种还应当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第十二条 品种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申请书2个月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对予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者在1个月内及时提供试验种子。对于提供试验种子的,由办公室安排品种试验。逾期不交纳试验费或者不提供试验种子的,视同撤回申请。
对于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者可以在接到通知2个月内陈述意见或予以修正,逾期未答复的视同撤回申请,修正仍然不符合规定的驳回申请。
第四章 品种试验
第十三条 品种试验为品种鉴定试验。转基因品种的试验应当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确定的安全种植区域内安排。具体试验办法由品种鉴定登记委员会制定并发布。
第十四条 每一个品种的鉴定试验不少于3个试验点,试验重复不少于3次,试验原则上只安排一个生产周期。为保证试验公正公平,除特殊情况外,试验品种均采取密码编号。
鉴定试验应当对品种的丰产性,适应性,抗逆性和品质等农艺性状进行鉴定。
第十五条 抗逆性鉴定,品质检测结果以具有资质条件的测试机构的结果为准。
第五章 品种鉴定结果与公示、公告
第十六条 对于完成品种试验程序的品种,品种鉴定登记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3个月内汇总试验结果,通知申请者,并将结果提交到品种鉴定委员会相应的专业组。
第十七条 专业组鉴定登记品种时,应当召开会议,到会委员达到该专业组人数2/3以上的,会议有效。
对品种鉴定,根据鉴定标准,采用无计名投票表决,赞成票数超过该专业组人数1/2以上的品种为通过。
第十八条 品种鉴定实行回避制度。专业组组长认为可能影响鉴定结果公正性的,可以要求有关人员回避。
专业组组长的回避,由品种鉴定登记委员会办公室决定。
专业组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申请者到会介绍品种。
第十九条 专家组鉴定登记通过的品种,由品种鉴定登记委员会进一步核准后由品种鉴定登记委员会办公室编号、公告和颁发证书。编号为鉴定登记委员会简称,年号,作物种类编号,序号,其中作物种类编号为两位数、序号为三位数。
鉴定登记的公示、公告有条件的情况下在相应的媒体上发布,根据情况也可在鉴定登记办公室附近张贴,鉴定登记公示、公告公布的品种名称为该品种的通用名称。公示、公告时间一般为10个工作日,无疑义颁发证书。
第二十条 鉴定未通过的品种,由品种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在15日内通知申请者,申请者对鉴定登记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内可以向品种鉴定登记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复审。品种鉴定委员会对复审理由,原鉴定文件和原鉴定程序进行复审,在6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第二十一条 通过安徽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鉴定登记的品种,可作为成果申报、品种后补助、申请新品种保护、假劣品种鉴定和优良品种推荐等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鉴定通过的品种,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点,经相应专业组提出停止推广建议,由品种鉴定登记委员会核准后公告。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承担品种鉴定试验的单位及有关人员有对试验种子保密的义务,未经申请者同意,不得扩散申请者试验品种的种子。
第二十四条 承担品种试验的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的,将取消承担品种试验资格,并依法追究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从事鉴定登记工作的人员弄虚作假、殉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将通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开除品种鉴定登记资格。
第二十六条 在品种试验和品种鉴定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鉴定登记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安徽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鉴定委员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