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种子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安徽省种子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分支机构的领导和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安徽省种子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分会)是团结、联系从事本领域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营利、非法人机构,应当遵守协会章程,按照协会赋予的职能与任务,在本领域的范围内开展工作,提供服务。
第三条 本协会秘书处负责分支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 能
第四条 分支机构的职能任务是:
(一)调查研究本领域国内外发展动态与趋势;
(二)向协会反映本领域情况、意见和建议;
(三)总结本领域管理经验,组织技术交流、培训及研讨活动;
(四)为本领域提供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
(五)编辑出版本领域书刊、资料;
(六)经协会授权,为涉农企业举办产品宣传、交流、推介及交易等活动;
(七)协助协会在本领域发展会员;
(八)承办协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设 置
第五条 分支机构由协会根据《章程》和工作需要设置,经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后设立。
第六条 各分支机构设置由协会秘书处以提案的方式向协会常务理事会提出申请,申请分两种形式:
(一)由协会秘书处根据多数会员意见和工作需要直接向常务理事会提出申请;
(二)由本领域具有代表性的5个以上单位会员向常务理事会提出申请,并由5位协会理事或3位常务理事推荐,经秘书处向常务理事会提出申请。
第七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的条件与要求:
(一)条件
1.本专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有成立分支机构的要求;
2.有规范的名称;
3.有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4.有一定的办公场所和经费来源;
5.有负责日常工作的人员。
(二)要求
1.设立分支机构申请书;
2.分支机构工作条例;
3.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4.活动经费来源;
5.筹备组名单及筹备工作计划;
6.拟任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所在单位意见。
第八条 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候选人原则上须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由分支机构筹备组组织召开成立大会,选举产生,聘任工作人员。
第九条 分支机构每3年一届,其领导成员可连选连任,但任期不得超过3届,主要领导成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换届前应由本届会长办公会提出下一届领导成员候选名单,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同意后方可换届。
第十条 分支机构或负责人变更,原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及时向新机构负责人移交有关事项。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要本着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开展工作,未经协会授权,不得以分支机构或协会名义,为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进行商业宣传、推介活动。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每年12月30日至次年1月30日,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报告年度工作总结、经费收支情况及工作人员变动情况等,并提交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是安徽省种子协会会员;分支机构应根据《章程》在授权范围内为协会发展会员。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可根据情节轻重提出批评、限期整顿、经济赔偿,直至撤销该分支机构:
(一)不用“安徽省种子协会XX分会”全称,而擅自在分支机构前冠以其他名称开展活动的;
(二)违反规定非法刻制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不按审批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开展活动的;
(四)违反协会会员管理办法或不按照协会要求吸收会员或发展会员较少的;
(五)未经协会允许,在省内外重大活动中擅自开展活动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长期不开展工作或对协会交办事项拒不执行的。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变更、撤销、合并须报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经费来源:
(一)有偿服务的合法报酬;
(二)依托单位和受益单位的支持;
(三)社会和个人的捐赠与资助;
(四)协会统筹的补助。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属协会下设的非法人机构,不得设立独立的银行账号,其财务由协会分设户头,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可派专职工作人员在协会秘书处办公,处理日常工作,费用自理。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组织业务活动,必须向协会提出申请,经协会和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安徽省种子协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