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种子协会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安徽省种子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皖民管字[2014]12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会费标准:
(一)会员单位,500元/年;理事/监事单位,20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5000元/年;副理事长/监事长单位,10000元/年。
(二)理事长单位实行承诺方式,受邀加入协会的事业单位免收会费。
(三)各分会的会长单位不是协会常务理事的,按照常务理事单位的标准缴纳会费;各分会的副会长(不是协会理事的)和监事单位,按照理事和监事单位的标准缴纳会费。
第三条 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必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并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会费的收取和管理。秘书处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一次会费收支情况,同时在年检(年报)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五条 会费的使用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主要用于:
(一)为会员提供信息、宣传资料、证书等的开支;
(二)协会秘书处聘用专职工作人员和其他日常事务性开支;
(三)举办各种活动的补贴性开支;
(四)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秘书长办公会等工作必要的开支;
(五)推动种子行业发展及开展调查研究等开支。
第六条 会员注册及会费缴纳办法。团体会员按标准一次性缴纳本届会费,5年共计2500元;其他会员单位,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监事长、监事单位,可按年度。
第七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退还其缴纳的会费。
第八条 会员缴纳会费后,由协会出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九条 本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十条 协会会费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安徽省种子协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生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安徽省种子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