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种子行业自律规范办法
为规范安徽省种子科研、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和种业市场秩序,打击种子行业不法行为,维护育种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履行协会的“服务、监督、管理、协调”的职责,为行业的诚信建设提供有力的保证,促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安徽省种子行业自律规范办法》(以下简称《自律办法》),作为我省涉种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
第一章 行业规范
第一条 认真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种子生产、经营及行业工作,坚持为农业生产服务、为种子企业服务、为农民群众服务。
第二条 自觉遵守商业道德准则,讲诚信、重合同、守信誉,维护行业利益,接受社会和行业的监督。
第三条 自觉抵制低价倾销和高价暴利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积极维护公开、公正、合法的市场竞争和正常的市场秩序。
第四条 建立符合要求的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第五条 种子包装标识规范,不经销散装种子。
第六条 不从无生产经营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购进农作物种子,不在他人种子生产基地抢购或套购种子,不采取不正当手段侵占他人投入建立的种子生产基地。
第七条 不销售未经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
第八条 不发布种子及相关产品虚假信息或广告。
第九条 不侵权生产、经营他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品种,不盗用他人的商标、品牌和包装。
第十条 不制售假冒伪劣种子。
第十一条 有义务和责任举报本省种子行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奖惩措施
第十二条 为了保证《自律办法》的顺利实施,更好地督促种子企业和从业人员履行并严格遵守,协会通过抽查调查、公示等方式,评议单位和个人遵守《自律办法》的情况。
第十三条 对违反《自律办法》的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力或无效的开除会员资格,予以行业通报,并建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取消种子生产、经营资格等相应处罚。
自觉遵守《自律办法》的,将予以通报表扬和表彰。并将作为评选“安徽省诚信种子企业”、市场免检、办许可证、融资等的重要条件和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对违反《自律办法》的种业单位和个人,协会将发出《安徽省种子行业违规处理通知书》。违规单位接到《安徽省种子行业违规处理通知书》十五日内,如无异议,协会将按照《自律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并报省农业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安徽省种子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安徽省种子行业自律规范办法》。
第十六条 在实施《自律办法》过程中,如发生异议由安徽省种子协会负责解释和说明,并根据实际情况对《自律办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十七条 本《自律办法》经安徽省种子协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